儿童简介

儿童(外文名:Child),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泛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不同领域,不同国家对儿童的定义有略微不同。

儿童在婴幼儿期,体格迅速生长,言语、思维和社会适应能力逐步增强,个性初步形成,各种意志品质如自觉性、坚持性、自制力都有了一些初步的表现。到青春期,儿童的体格生长发育再次加速,出现第二次生长高峰。

儿童的生存现状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着各种各样问题:贫困、疾病、战争、成年人针对儿童的犯罪(如虐童、拐卖、儿童性交易、儿童器官交易等)、儿童犯罪、毒品对儿童的侵害、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侵害、儿童自杀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难民儿童、少女早孕、同性恋家庭对小孩的抚养等新问题。为保障儿童权利,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将《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之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和一系列相关法规作为补充,如《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世界各国也为此作出努力。为悼念1942年6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杀害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将6月1日定为儿童的节日。

蔡国琳·儿童的诗句(共1句)

蔡国琳(1843~1909),字玉屏,号春岩、遗种叟。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人。祖父名福,字锦宗,生员。父名懋亭,字汝博,号观澜,廪生,候补州同,俱显正。当时以三世儒学之家,全台靡不艳称。国琳九岁能,咸丰八年(1858)十六岁入泮,同治二年(1865)廿三岁补廪生。同治十三年(1874)偕宜兰进士杨士芳、台南举人王蓝玉等人禀请当局修建延平郡王祠。光绪八年(1882)中举,与林纾同榜。光绪十六年(1890)以乡试第三名授国史馆校尉,遇缺即用。归籍返台先后担任澎湖文石书院、台南蓬壶书院长,并补用育婴堂及恤嫠局主事。光绪十九年(1893)受命纂修《台湾通志》采访。乙未(1895)之役,携眷内渡,旋归台南延平郡王祠设帐授徒。明治廿九年(1896)受台南县知事矶贝静藏之聘,编纂《台南县志》,又担任「扬文会」台南支会长。  明治卅年(1897)蔡国琳偕许南英、陈瘦重振「浪吟诗社」,明治卅九年(1906)又与连横、赵石等人筹组「南社」,并且荣膺首任社长。蔡氏培育赖文安、罗秀惠、林湘沅等门生。娶妻颜氏,独生女蔡碧吟克绍箕裘,书诗俱佳,有「赤崁女史」之称;纳妾吴氏,产一子,名鹭生。蔡氏生平博学多才,诗文清新,为台人推崇,著有《丛桂斋诗钞》四卷,藏于家,未刊。连横评:「〈秋日谒延平郡王祠〉一首,可谓集中杰作。……又有〈秋荷〉四首,用王渔洋秋韵,措辞宛转,寄兴遥深,足与阮亭抗手,诚集中之佳作也。」〖参考连横《台湾诗乘》,台北:台湾省文献会,1950。〗笔者检索卢嘉兴〈记前清举人蔡国琳与女蔡碧吟〉、许丙丁〈五十年来南社的社员与诗〉两文,以及《松鹤遐龄集》、《药烟集》、《稗海槎程》、《台阳诗话》、《台湾诗乘》所录蔡氏遗诗,编次于后。(杨永智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