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天爵简介

苏天爵(1294年-1352年),字伯修,号滋溪先生,真定(今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元代文学家,史学家、理学家。岭北行省左右司郎中苏志道之子,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出生于一个世代为学,藏书万卷的望族。少从安熙学,为国子学生,得吴澄虞集、齐履谦先后为之师。延祐四年(1317年)参加国子学生公试,名列第一。释褐授大都路蓟州判官。至正十二年(1352年),江淮红巾军起义,奉命参政江淮行省,总兵于饶、信。卒于军中,年五十九岁。

苏天爵主要成就

  政治方面

  苏天爵作为一名长期在监察系统任职的官员,他的仕途经历中,在监察与司法方面取得杰出政绩成为其最主要的政治成就。

  监察方面

  苏天爵在监察方面一共有三方面主要成就:

  至顺三年(1332年),苏天爵到湖北考察狱案,《元史》称其为“虑囚湖北”,即解决冤假错案和滞狱问题。苏天爵到任后遍历各地,不辞劳苦,《元史》记载其“事无巨细,必尽心焉”。元代学者黄溍编修的《苏御史治狱一记》中一共记述了苏天爵所办理的八个疑难案件,都是由他纠正和平反的死刑案;之后又揭发豪右与蠹吏勾结枉法者数事,治绩卓然,声名远播。不久,调入京师为监察御史,道改奎章阁授经郎。元统元年(1333年),因为湖北虑囚名声大震的苏天爵,复任监察御史,在职四个中,在四个月的监察御史任上,他所上章疏竟达到四十五份之多,其内容亦无所不包,真令人叹为观止,后来,他的好友黄溍在《读苏御史奏稿》一文中,通过读这四十五份奏稿,对苏天爵四个月的作为做了一个概括和评价。根据黄溍的记载苏天爵的四十五份章奏,主要涉及到:弹劾的五个官员,都是"权要"人物;举荐了一百零九人,都是“世臣者德与一时之名流,而于外官下吏、草泽之士,有弗遗也。”这是一个让人不能不为之惊讶的数字,如果将这个数字平均到四个月里,完全可以想见这位苏御史勇猛果决,一往无前。

  至正五年(1345年)秋,苏天爵从集贤侍讲学士,兼国子祭的职位改任东道肃政廉访使并兼职京畿奉使宣抚,苏天爵在京畿各地的巡查是有成绩的,他深知民间疾苦,保持了不畏权势、直言敢谏的作,除旧兴废,弹勃不法官吏。老百姓都将他与包拯韩琦相比,但终引不合流俗而受到排挤,最终竟以“不称职”的名义罢免官职。

  司法法制方面

  一.重视立法

  苏天爵在《滋溪文稿》中指出“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故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其所以辅乎治者,岂不详且密欤?”又说: ”自昔天下国家必有道揆法守,而后能有为也。”明确指出了法律是关乎于国家治乱的大问题,务必详瞻细密。他赞同“朝廷之礼不可不肃,天下之法不可不立,礼不肃则华夏无所瞻仰,法不立则臣民无所持守“的观点。为此,苏天爵向朝廷提出了修订,规范法律文件的建议,他在《乞续编通制》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元初的判罚,多参照已发生案例的判决,英宗以后,虽有通制,又失于条目繁琐,难以适应复杂的案情;二是执法者水平参差不齐,同罪异罚,例外有例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之后的判罚在援引判例时无可适从,如果任由发展,不编订简明扼要,判罚明确的法制律例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事态将愈加复杂,最终事至不可挽回。”他建议,应早一些制定和重修元朝部分法律,务必”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最终达到民知所避,吏有所守刑政肃清,治化熙洽矣“的目的。   

  二.强调有法必依

  苏天爵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主张坚决依法办事,赏罚有据,他说: “赏罚者国之大柄,朝廷纪纲系焉,法制之立,既有成规,奸伪之滋,理宜严禁。”同时,他力主“赏不失有功,刑不失有罪,二者或失,纲纪必隳”。

  三.用刑以宽仁为本

  苏天爵对刑罚的本质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刑者辅治之具,非恃刑以为治者也,强调刑罚只是统治的辅助措施,而不是目的,因此,圣人用刑应以宽仁为本,施之以忠厚,”内则论议付之刑曹,外则纠察责之纪“,将法制与监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彰显圣朝的治功表着,德泽涵濡。

  除了自己身体力行,践行宽简慎刑原则外,苏天爵对其他大臣约法省刑的言行也非常欣赏,他赞同元故中奉大夫江浙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孛术鲁翀“国家置风纪,本以肃清贪污,兴行治化,初不专尚刑也”和元故御史中丞曹伯启“刑贵适中”的观点。

  四.积极履行台宪职责

  苏天爵对于平反冤狱一直特别重视,至顺三年(1333年),苏天爵在湖北虑囚期间,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其中有名的就达八起;至正五年(1345年) ,任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侍御史、集贤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钦的苏天爵,有感于天子二月诏书:”近年无辜被害之家,仰中书省分拣昭改正”,作《论近年无辜被害之家宜昭改正》,希望有司认真贯彻执行朝廷旨意,“当自某年以后,其未昭改正者,早为从公取勘,一一子细分拣。使圣恩普洽于幽明,公道大伸于天下”;同年秋,苏天爵出为山东道肃政廉访使,寻召为集贤殿侍讲学士,充京畿奉使宣抚,期间,“平反冤狱一十六”,“断革凶冤恶三十六”,“审理罪囚九十七”。百姓都称呼他为“包拯,韩琦在世”。 [2]  五.政治法治环境

  (一).严惩司法腐败

  苏天爵认为,造成冤狱丛生,百姓遭难的重要原因是法制系统的腐败,官员贪奸逞威。在执法过程中,各级官吏巡捕借机搜刮,肆意抢夺之事屡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苏天爵主张坚决打击,他说:“民之犯罪,具有常刑,苟肆攘夺,理宜禁治”。

  (二).注重审判效率

  在对重囚的处理上,他主张半年一次由廉访司审录,反对三年一次由五府官处决,他说: “人命重事,直待三年五府官处决,诚恐狱囚系伙,愈见淹延“。

  (三).严刑与慎赦的统一

  苏天爵认为,元世祖时期,未尝肆赦,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肆赦者八才八例,是以刑政肃清,礼乐修举,奸贪知惧,善良获伸,故中统、至元之治,比隆前古。可是,元顺帝即位以来,赦宥太数,近自天历改元 (1328年)至元统初岁(1333年) ,六年之中,肆赦者九次,苏天爵担心,这样会使奸人贪吏,各怀侥幸,大为奸利,非国之福。

  (四).选用合格刑狱官吏

  苏天爵进一步提出,要改变法制刑狱系统的现状,必须选用合格刑狱官员。同时,他特别建议选拔年富力强的刑狱官员,他提出将年六十五以上者,进行统计,这样做并不是对年长官员的歧视,而是体现着“国家优恤臣僚,宣力既久,恐其年不逮,恩德至渥也”苏天爵能够敏锐地意识到刑狱官员的年龄结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从中可见其远见卓识。

文化方面

  苏天爵是一位史学家,文献学家,在文化方面的成就主要集中中史学方面。

  一.编修史料

  《国朝名臣事略》,又名《元朝名臣事略》,是苏天爵在史学上的佳作,也是集中代表元代史学成就的重要私修史著。延佑四年(1317年) 以前,苏天爵尚为国子生时,即十分留心采辑元朝开国以来”巨公世卿’之文集、墓表、家传等材料,已然开始为是书的编纂作前期史料准备,欧阳玄的《序》作于天历二年(1329年) 四月,是书撰成时间应距此不远。据此推算,全书从构思、取材到纂修,前后历时十余年之久。

  《元朝名臣事略》所收录大多为元朝开国功臣,其成书可称得上苏氏为筹划和编纂“国朝功臣列传’而做的前期努力,目的即在于为当朝统治者提供鉴戒,”垂示方来“。

  苏天爵草创《国朝名臣事略》期间,即已开始着手《元文类》的编纂,此书虽然只是文献汇编,但却是又一部集中反映苏氏卓越史识和史才的代表性著述,更是后人研治元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史料来源。《国朝名臣事略》的成书主要是出于“以史经世”的目的,而《元文类》的编纂则旨在保存当世文献,二者从根本上都集中体现出苏氏“措诸实用、不为空言”的学术宗旨。

  二.史学编纂思想

  苏天爵不仅勤于修史,著述等身,而且注意总结修史经验,在历史编纂思想与理论方面,提出了许多系统的有价值的认识,有力地推动了元代史学的发展,对于后世修史,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大胆揭露史馆积弊,强调史官职责。

  (二).重视史料采撰,广辑博采,不拘常规。

  (三).呼吁史家要有"直道"之行,提高史德修养。

  要之,苏天爵作为元代卓有成就的史学家,其致力于当代史的编撰和当世文献的保存,且注意总结修史经验,于史官任内尽职尽责,积极襄助《经世大典》、《实录》等国史之编纂,并对宋、辽、金三史撰修提出重要建议,极大地推动了元代历史编纂学的新进展。

  三.事功史观

  苏天爵在编纂和修订元代史料时,强调儒学的经世作用并展现出他的事功史观:

  (一).自觉记述元朝立国以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成就。

  (二).浓厚的忧患意识。

  (三).提倡多施仁政、爱民厚生的经世思想。

苏天爵的诗词

  • 1.《鹤寿堂诗元朝·苏天爵奕奕新堂,滹水之阳。于以奉母,允寿且康。惟此滹阳,风物淳美。旨甘膳羞,亦孔之备。母氏寿康,由克致养。子职慎修,晨夕弗爽。九皋之禽,其色尚玄。爰祝慈母,惟以永年。...
  • 2.《澧州通济桥词元朝·苏天爵望涔阳兮嵯峨,涉江浦兮横波。当周行兮揭厉,嗟征人兮柰何。南荆兮溽暑,云冥冥兮多雨。招舟子兮未来,路曼曼兮修阻。羌申伯兮遗绪,积财富兮能予。断木兮林中,斲石兮山下...
  • 3.《奉酬见寄清制元韵敬贺致政荣归惟面同一捧腹元朝·苏天爵三入词林官太史,年年载笔立宫门。欲明得失载时政,独历清华荷国恩。天上玉堂劳梦想,禁中金匮有书存。乡闾故老风流在,为教衣冠后世孙。
  • 4.《送南宫舍人赵子期出使安南元朝·苏天爵圣德隆千古,皇威奠九廛。金门颁凤诏,玉节使龙编。博雅资专对,才华属妙年。郎中初遴选,省府昔周旋。文治中华盛,仁恩漠国宣。清风消瘴雨,丽月净蛮烟。跋涉思铜柱,委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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