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

朝代:宋朝|作者:王安石|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
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
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
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
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
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
礼义日已偷,圣经久堙埃。
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咍。
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
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
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
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

古诗简介

《兼并》是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王安石的一首五言律诗。宋仁宗皇祐五年(1053),王安石仍任舒州通判。这首政治,当作于此时。
北宋初期,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到北宋中期仁宗(1023-1063年在位)时,更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以成俗”(《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的地步。宋神宗时,地主不到总户数的10%,却霸占了70-80%的土地。王安石久在地方,深知这种现象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威胁政治的稳定。这首诗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王安石对兼并弊害的深刻认识,揭露了宋王朝纵容兼并的弊政,怒斥了那些反对抑制兼并的“俗儒”、“俗吏”。

注释

1、兼并:即吞并。本指用武力吞并他国。西汉贾谊《过秦论》:“夫兼并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后世多指豪门贵族掠夺贫民土地财产。
2、三代:指夏、商、周三个朝代。子:用作动词,意谓像对子女般爱育。
3、异财:分外的财物。
4、人主:君主。擅:独揽,专断。操:操持,掌握。柄:权柄。《汉书·贾传》:“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
5、斗魁:北斗七星的前四颗曰斗魁,后三颗星曰斗柄。不同季节和不同时刻,北斗七星出现的方位也不同,看起来像围绕着北极星转动。
6、赋予:征收和给予,指国家财政收支。我:指君主自己。
7、奸回:奸诈邪恶。
8、诛:杀戮,惩罚。
9、倒持:语本“倒持太阿,授人以柄”(《汉书·梅福传》)。太阿,古代宝剑名。《后汉书·阿进传》作:“倒持干戈,授人以柄。”
10、黔首:战国及秦代时对老百姓的称呼。裁:节制,管理。
11、秦王:指秦始皇嬴政。《史记·货殖列传》:“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12、偷:浇薄。此处是败坏、沦丧之意。
13、圣经:圣人的经典,这里指讲求礼义的儒家经典。堙埃:埋没在尘埃里。堙:埋没。
14、咍:讥笑,嗤笑。
15、方:方法。
16、掊克:聚敛贪狠。
17、摧:摧毁,挫败。
18、利孔:指生财的门路。
19、小人:指奸诈之人。阖开:关闭和开启。这里指对财利的操纵。
20、有司:指主管官吏。《史记·货殖列传》:“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赏析/鉴赏

这首诗的艺术性并不算高,但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例如苏辙在晚年所写的《诗病五事》中将王安石《兼并》视为“诗祸”,大加指责:“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即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其诗曰……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至于今日,民遂大病,源其祸出于此诗。盖昔之诗病,未有若此酷者也。”《诗病五事》,苏辙撰《栾城集》,第1555页,上古籍出版社,1987年。

相关古诗分类

王安石的诗词曲代表作

王安石(1021年12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汉族,临川(今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今江苏南京),谥号“文”,故世称王文公。 王安石潜心研究经学,著书立说,被誉为“通儒”,创“荆公新学”,促进宋代疑经变古学的形成。哲学上,用“五行说”阐述宇宙生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哲学命题“新故相除”,把中国古代辩证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王安石在文学中具有突出成就。其散文论点鲜明、逻辑严密,有很强的说服力,充分发挥了古文的实际功用;短文简洁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诗“学杜得其瘦硬”,擅长于说理与修辞,晚年诗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丰神远韵的风格在北宋诗坛自成一家,世称“王荆公体”。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等存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