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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七十》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犹索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者律,特命决杖五十。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许覆奏。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乃令禁之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讃尽反谳词,而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书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囚屡停免去。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报。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明史·卷七十》翻译及注释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

  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仑令刑部听取诉讼双方的证词,议定处理办法,然后上奏。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则四辅官加封驳回。

  遇了一年,撤销四辅官之职,于是下令议案之事全部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审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门外钟山之北,取名叫贯城。

  太祖下诏说:“贯穿七星如同串连珍珠,环绕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虚则表明刑罚平正,官吏没有徇私枉法,所以狱中没有囚犯;贯内空间有星甚或有几颗,则表明刑罚繁苛,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就是有无辜的贵人身陷囹圄。

  现在模仿天道设置法司,你等诸法司要各慎其职,按天道行事,让天牢中空,希望不负朕造作之意。”又训谕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转达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后大理寺详细拟定处理办法。

  将此写成诏令。”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园护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官曹和两京州郡官员,也分属各司。

  按察司全名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辅助官,分别审理各府县的事务。

  在京城,判处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议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决,杖罚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判苦役以上将审讯结果呈送行省。

  文书转呈驳回的程序繁复而贿赂风行。

  皇帝于是下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加审定案件,将各司每月上报改为每季上报案件,以每季上报的案例,按类分为每年上报。

  凡是府州县的一切轻重罪犯,都依法判决。

  违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纠察检举。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之罪就地判决行刑;苦役、流放、迁徙、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核,认为公正,将其收进监狱等候处决。

  那些要立即处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流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强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说:“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进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诏谕刑部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马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

  没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论罪,各种杂犯准许赎罪。

  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领着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圣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员审核记录案情,就像洪武时的制度一样。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带到京城审核记录案情。

  仁宗时特别下令内阁学士会审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审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咨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视小民性命。

  你们前去共同复謇,不要让人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返回上奏,申诉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调查核实,并引以为深戒。

  天顺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罪犯,叫做朝审。

  后来历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员,在大理寺复审罪案,叫做大审。

  南京便命令内守备实行。

  从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举行-次大审。

  起初,成祖制定热审制度,英宗特令实行朝审,到现在又有大审,大审后定为可怜悯、可怀疑的便释放,曾一度比热审时翻倍。

  内阁参与审案一事,从宪宗时废除,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旧例,朝审时由吏部尚书执笔,是高拱当时正好兼任吏部尚书的缘故。

  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时,吏部尚书空缺,让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让户部尚书趟世卿主持。

  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说是出于皇上特旨。

  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旷废不再举行,四十四年纔恢复实行。

  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祇判决遣发轻罪犯,命令罪人出狱听候审理而已。

  不久就扩大到判处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连训谕三法司抄录在押囚徒的罪状呈上,共判决遣发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状,判决遣发一千余人。

  交纳钱财赎罪,碱等处理罪犯,春审从此开始。

  六月,又因为天气暑热,皇帝下令除实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发配,并且迅速传旨训谕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办理。

  成化年问,热审开始有了重罪可怜可疑、轻罪减等、戴枷示众赎罪释放等规定。

  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说:“每年熟审规定,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

  五年一次复审的规定,北京施行,而外地不施行。

  现在宜推行到南京,凡复审罪囚都由三法司会审,那些在外复审的,都按此例办理。”皇帝准奏。

  嘉靖十年,皇帝下令,每年热审和五年一次大审期问,杂犯死罪与相当于五年苦役的囚犯,都减等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进言:“五、六月问,应予释放的笞罪犯和应该碱等的苦役犯,也应当仿照成化时恩泽施于戴枷示众者一样,暂时予以蠲免,到六月即停止。

  南京法司也照此办理。”皇帝答复许可。

  隆庆五年,下令赃银祇有十两以上的罪犯,或监禁日久而子嗣已绝,或死去的罪犯,熟审不再追究,释放他的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减刑,而热审判决可悯、可疑犯人的奏疏还没有下达。

  刑部侍郎沈应文因见囚徒长久滞留狱中,请求暂时豁免可悯可疑的案犯。

  皇帝未予答复。

  第二天,法司把犯了杖刑、苦役和充军而未处理的囚犯五十三人,按籍贯全部发送到大兴和宛平县监禁,听候处置,然后纔写疏上奏皇帝。

  神宗也不责备他们。

  按旧例,每年热审在小满后十余天,司礼监就传达圣旨到刑部,于是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本奏请,通行于南京法司,一起审理拟定判案结果,全部上报。

  京城从命令下达之日起,到六月终止。

  南京从刑部文书到达之日起,也满两月结束。

  四十四年,没有举行此事。

  第二年又超过两个月,诏令还未下达,正逢暑天大,狱中囚犯多染上疫疾。

  谏官以熟审延期、朝审不施行和诏狱办案无人三项上奏章请旨。

  又请求释放楚宗室英妩、蕴锜等五十余人,以及错误入狱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

  皇上都没有批覆。

  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皇帝下诏清理罪案。

  中允黄道周说:“京城内外官员斋戒独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却拘系了两个尚书,并且听不见有直接上疏谏诤的声音,还能让老天爷回心转意吗?”两个尚书指李日宣和陈新甲。

  当时皇帝正对他们大动肝火,不能听取黄道周的奏议。

  历朝都没有寒冬审录囚犯的制度,崇祯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出寒审,皇帝便命令有关部门搜求旧例。

  尚书郑三俊因而援引几椿事例上奏,说:“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告谕刑部尚书杨靖说,‘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不赦之罪和杀人者判处死刑,其余死囚犯都让他们交纳粟米运往北方边境,以此赎罪’。

  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上报本月所关押的囚犯,一共数百人,定死罪的仅仅十分之一。

  咸祖告谕吕震:‘这帮人既没犯死罪,而拘押日久不能判决,天寒地冻,肯定有冤死狱中的。

  ’于是所有杂犯死罪以下囚犯大约两百人,全部准许赎罪减等之后发配。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进言:‘过去在天寒地冻时,审判释放轻罪犯。

  现在有的囚徒滞留狱中已经一年以上,并且一月之间死在狱中的人已达九百三十多人,狱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启口。

  ,成祖召见法司严厉责备,因而下韶:‘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内判决遣发,应当继续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不要让他们冻饿而死。

  ’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将疑案犯人名单呈上,皇帝亲自审阅。

  宣德四年十月,因值皇太子诞辰节,将杂犯死罪以下刑徒碱等处理,宽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镰的罪犯。

  以后,世宗、神宗有时因为灾异现象而整治刑罚,有时因皇恩浩荡而广布德泽。

  寒审虽然没有近例,而先朝政治宽宏,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章呈上,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而早在永乐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庆带上韶书,命令皇太子审录南京囚犯档案,让杂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钱财赎罪。

  宣德四年冬天,因天寒地冻,下令南北刑官将囚犯档案全部抄录上报,不分轻罪重罪。

  于是皇帝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之世,小民不犯法,周成王、康王之时,刑罚不用,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缘故。

  朕德行浅薄,希望诸位尽力匡正辅佐,希望无愧于古人。”这是最明显的寒审,郑三俊也役功夫详细弄清它。

  在京城以外体恤慎用刑罚会同审案之例,成化时期纔成为定制。

  起初,太祖忧虑刑案实情不能上达,分别派御史林愿、石恒等清理各道囚徒,向他们颁赐救命。

  宣宗晚上阅读《周官立政》:“严肃认真地对待你们的判案工作,让我王国长治久安。”慨然兴叹,认为这是立国的根本。

  于是敕令三法司:“朕体会上帝珍惜生命之心,就是怜恤谨慎刑罚。

  命令你们详细复核天下大案要案,而犯人远在千里之外,按次序给予判决,哪能没有冤枉无辜?”于是派员审讯记录。

  正统六年四月,因为天地灾异频频发生,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贝详审天下疑案。

  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和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案件,也赐给他们敕命。

  事后评事马豫说:“臣奉敕审案,个人看见各处抓获的强盗,多是因仇人诬陷攀咬,屈打成招的,等不到详情报上来,许多人已经丧命或伤残。

  从今以后,不宜听信胡乱揭发,对于真有赃物作证的,待御史、按察司会审之后,方可判刑。

  若还未审讯就打死打伤囚徒,官吏不得按惯例升赏。”这一年,赦死囚以下罪犯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说:“狱中囚犯应当会审,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员有时超过一年纔会审一次,囚犯多已死在狱中。

  以往常派御史会同按察司详审,无罪释放的囚徒甚多。

  现在不如废掉会审做法,而推行详审之制,皇上赐诏派遣按察司官员一人,专审诸案。”刑部却坚持旧制,不同意废除会审。

  皇帝下令会审的制度依旧,而恢复详审制,选一名按察司官员舆巡按御史同审。

  对判刑不当的下级官吏,过失误判者姑且不问罪,有关受贿徇私者依法论处。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现象又奏请恢复正统年间的做法。

  刑部讨论认为国内各方正多事,没有实行。

  八年,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分别会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员复审,向他们颁赐敕书郑重遣行。

  十二年,大学士商辖说:“自从八年派官详审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了,请求重新按会审方法办。”皇帝答应了他的请求。

  到十七年,确定在北京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

  大审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办案。

  于是恤刑者所到之处,释放和判决遣送的人很多。

  嘉靖四十三年制定获取赃物不到一百两银子,没有财产的罪人免于监督追赔。

  万历四年,下令杂犯死罪的准予碱服五年苦役,及两次犯苦役刑律总共应服四年苦役的,各减刑一年,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减等。

  这些都由恤刑官奏请确定,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

  当初,在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员外郎陆瑜审查南、北直隶省的囚犯,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职人员,允许拘押审讯。

  嘉靖年间制度,审录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后,将前后所奏的案子总计起来,依皇帝批准或改驳数量的多寡,对官员进行通考。

  改驳数量多的听候弹劾。

  所以恤刑官的权力很大,而责任也不轻。

  这就是京城内外法司审录的大概情况。

  凡是刑部审讯发配的罪囚,办案官员不问罪名轻重,把所有审讯的罪人按南北籍贯分类,送到山东司,呈报部堂转奏皇帝,叫做岁报。

  每月把监狱襄的现监人数上奏,叫做月报。

  罚做工、运炭等劳役的罪犯,每隔五天一批开具名单押送到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时分成六类一一上报。

  所有法官审讯囚犯,都有成法可依,提人出来调查事实,必定要持精细批文。

  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法,必须禀奏皇帝请旨,不得擅自抓捕问罪。

  属于八议的案子,封好材料上奏。

  民间的诉讼,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到刑部的,则刑部不得审理。

  诬告者以其诬告的罪行判罪,越级上诉者笞责,擎登闻鼓冤情不实者杖责。

  诬告原审判官,必须核实后纔能逮捕审讯。

  至于罪囚判刑发配,有固定日期,刑具有指定种类,停刑期有固定月日,检验尸体和伤残有定法,体恤审录囚犯有定规,罪囚家财应没收充公的也有定物,只有复仇犯罪的没有明文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进言:“按照旧制,提讯犯人,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须检查精细批文,与信符上的记号相合,然后纔能发遣。

  这是祖宗防微杜渐的深切用心。

  近来京城内外监狱提审犯人,祇凭刑科签发的驾帖,既不用信符,真假难辨。

  坏人假造诏命,怎么拒绝?请求还是像过去那样出示批文。”皇帝说:“这是祖宗旧例,不可废除。”下令恢复实行旧制。

  然而锦衣旗军校官到监狱提审犯人,一般只持有驾帖。

  嘉靖元年,锦衣卫干户白寿等持驾帖到刑科,给事中刘济说应当将御批原本送刑科,纔能弄清楚是什么事。

  两人争执不下一起陈述,皇上命令查检成化、弘治年间的事例报上去。

  刘济又说,从天顺开始就有此例了。

  皇帝听取了白寿的说法,责成刘济用书状对答此享,不过也没有问他的罪。

  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审周顺昌等人,终于激起了苏州之变。

  南北两京畿判决罪犯,也必须验明精细批文。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椴、昊元璧、吕颐等人因出行太急,忘记将信符与内号相验,到了监狱,信符与原来的给地方官符号不合,被巡按御史所纠举,交纳赎罪金纔返任原职。

  成化年问,六品以下的官员犯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审。

  陕西巡抚项忠说:“祖宗的制度,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刑官必须上奏皇帝,不得擅自抓捕审问。

  现在巡按御史随便提审六品官,和法律的精神大不相合。

  应当将这种案子上奏朝廷,再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审纔是。”皇帝将奏议下发刑部讨论,采纳了项忠的意见。

  凡是属于八议的案子,将材料密封上奏请旨,祇有十恶不赦之罪除外。

  属官被上司无理欺侮虐待,也可以密封材料直接上奏。

  军官犯罪,都督府上奏请旨。

  各衙门有牵涉军官的案件及检举军官不法行为的,都用密封材料上奏,不得擅自抓捕审问。

  嘉靖时期,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传檄府县,凡是法司要追问提审人犯,不能立即发遣。

  尚书郑晓考察先例,民间诉讼案件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的,不得审理。

  而各有关部门有应审讯的罪人,必须送到刑部,互不侵扰。

  郑晓就说:“刑部追迫提取犯人,县府不应推却。

  郑存仁违反制度,应当问罪。”郑存仁亦坚持自下而上的法律,说郑晓在欺骗君上。

  皇帝因而下令,在外地的听命于有关部门,在京城的听命于刑部。

  然而自从郑晓离职以后,民间的诉讼案件,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不再遵从祖制。

  洪武时期,有人告发他人谋反而经调查不符合事实,刑部提议应当抵罪。

  皇帝以此事咨询秦裕伯。

  秦裕伯说:“元朝时这种罪只杖责一百下,这是为了广开告发之路。”皇帝说:“奸邪之徒不抵罪,被诬陷的好人就多了。

  从今以后,告人谋反而不合事实的,抵罪。”学正孙询揭发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揭发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这是诽谤嘲弄朝廷。

  皇帝认为告发他人隐私非儒者所为,搁置不问。

  永乐年间制定法规,诬告三四入者处以杖刑判徒役,诬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凌迟处死,家属移徙荒蛮地区。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级到京城上诉,等事实调查出来,又往往不符,于是严格越级上诉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处理一乡的争讼,会同里胥进行裁决,严重的问题纔禀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级上诉的越来越多。

  于是用严刑重法,发配他们戍边。

  宣德时规定,越级上诉案情属实的,免于问罪;不属实的,仍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越级上诉不问属实与否,一律发配长城外充军,后来不再照此办理。

  登闻鼓,洪武元年设置于午门之外,由一个御史每天看守。

  规定如果不是天大冤枉或机密的、重要的案件,不得击鼓,一击鼓就引见上奏皇帝。

  后来将登闻鼓移到长安右门外,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收擎鼓人诉状去见皇帝。

  待圣旨下达,校尉领取驾帖,送呜冤者到有关部门审理,欺蒙阻碍者问罪。

  龙江卫有个小吏犯错误,罚他抄写文书。

  正值其母亲去世,小吏请求回家守孝,吏部尚书詹徽不允许,小吏就击鼓呜冤。

  太祖狠狠责备了詹徽,让这个小吏回家守完丧。

  永乐元年,有个县令因受贿判戍边,击登闻鼓陈述情况。

  皇帝将此下达法司处理,此人说:确实受了贿,因为年老糊涂,希望皇上哀悯。

  皇帝为其主动认罪的诚心所感动,枉法原谅了他。

  宣德时,在登闻鼓旁值班的给事林富说:“有二十七个重罪犯,因奸邪抢劫要被判刑,来击鼓诉冤,亵渎扰乱,不可原谅。”皇帝回答:“设置登闻鼓,正是为了下情上达,怎么能叫亵渎扰乱?今后凡是阻碍鼓q岛冤的,问罪。”凡是有告发原审案官的,成化年间议定,须核实后,纔逮捕审问。

  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仗势贪污受贿行为,周恺等人于是反告王良臣。

  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王良臣并予会审。

  侍郎杨守随说:“这样做与旧规定不合。

  请求从今以后,不管官吏还是军民上奏诉案,牵连别的事情,指控原审官的,立案但暂不执行0所奏之事仍叫人问讯结案,凭空说谎者问罪,原审官枉法错判者亦问罪。”皇帝将此奏议下发到三法司。

  法司回禀按他说的办,皇帝采纳。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和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判决罪囚。

  二十九年,又派锦衣卫官员参与进去。

  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之罪在判决厅判决之后,附于案卷末,奉旨判决者于次日复命。

  万历年问,刑部尚书孙丕扬说:“断案不能迅速进行,是因为文书传送的牵制而已。

  审判完成之后,刑部和大理寺各立长单,刑部要送审的编号登记,次日即送大理寺。

  大理审查认可后,次日即交还刑部。

  谁出差错追问谁的责任,这样可望办事完满。

  至于检查判决,命令御史三、六、九日按例会同进行,其余日子只会同大理寺官员,以便迅速遣送犯人。

  苦役、流放以上罪犯,部、寺详加审讯。

  犯笞、杖小罪的,就听任刑部官处理。”皇上下令照此实行。

  所有已经审讯记录在案的囚犯,应判决者限三日以内判决,应发遣者限十日以内发遣,超过限期按天数计算笞责。

  罪囚因滞留监狱而死,责罚判苦役,这是旧例。

  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说:“近来狱吏苛刻,犯人不管轻罪重罪,一概加以捆绑禁闭。

  案子无论新旧,动辄拖延敷月一年。

  在官吏的神色意旨之下,判罪奏请还未完成,囚犯的骨骸都腐烂了。

  何况偏远闭塞的州县,督察不到,奸邪凶悍的吏卒靠着监狱渔利,或克扣囚犯口粮而使之困厄,或将囚犯移到污秽臭浊的地方使其受苦,各种痛楚交加,囚犯十个没有一个活着出来。

  臣看见律令记载,凡是拘捕囚犯。

  老人病人必须单独囚禁,轻罪重罪分开,枷扭垫席必须按时整顿,冷暖匣必须按时备好,无家的囚犯发给衣服,有病的给予治疗,关押留牢有条规,判决遣放有诏令。

  这是祖宗的良法美意,宜命令臣下共同奉行。

  凡是被捕已有些时日的囚犯,无论结案、未结案,还是患病、死亡的,各登录于文册,申报给长吏,按照其结案的快慢,患病死亡的多少,计算功罪而决定升降。”皇帝认为周琅谎得很对,并下令京城内外凡有用刑罚峻刻而伤人性命的官吏,即贬斥为民,即使才能和操守可观,也不得推荐使用。

  凡是京城内外一切审判官,只能对死罪和盗窃抢劫重犯上刑拷问,其余罪犯只用鞭扑常刑。

  酷吏常用梃棍、夹棍、脑箍、烙铁和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头,用直径一寸粗的棒子、没有去棱节的竹片打,或抽打背部、两踝致伤以上者,一律上奏请旨,罪行严重的充军。

  停止行刑之月,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日和三十日,每月总共十天。

  检验尸体的伤情,由照磨司从刑部领取一张印尸图,委托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在府裹则由通判、推官检验,在州县则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托下属代行。

  贫穷不能自给的狱中囚徒,洪武十五年规定,每人每天给米一升。

  二十四年废除此规定。

  正统二年,因侍郎何文渊进言,皇帝下诏按旧章办,并下令有收缴的赃物、破衣服可以分配给这种罪犯。

  成化十二年,皇帝命令有关官员买药物送到刑部,又广设惠民药局,治疗囚犯。

  至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食油和药料,都规定了额银数量。

  嘉靖六年,将有劳力的罪囚运炭,折合银两买米,每年输米约五百石入刑部粮仓,就停止接收。

  冬天发放棉衣棉裤各一件的事,由提牢主事验明后分发。

  犯罪要籍没其家财的,洪武元年规定,除反叛以外,其它罪犯只没收田产和牲畜。

  二十一年下诏,犯谋反、大逆、奸党及伪造钱钞罪的人,籍役资产、人口,而把农具耕牛还给他们。

  所有应该查抄没收的罪有:奸党、谋反大逆不道、奸党首恶、造伪钞、杀害别人一家达三人、为首采生人祭祀与拆割人体者。

  明初《大诰》所定有十条,后来不曾使用。

  复仇,只有祖辈和父辈被殴杀有律条,载:“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而子孙擅自杀死凶手,杖六十下。

  其在现场复仇杀死的不问罪。

  其它亲属人等被人杀死而擅自杀死凶手,杖一百下。”若罪人按法律当判死刑,已被拘捕,而拘捕者擅自杀死了他,与此同罪。

  就是所谓家属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肉,可以按此类推。

  凡是判决囚犯,每年朝审完成后,法司将死罪案上奏请旨,刑科三次覆奏后,取得圣旨,即行刑。

  京城以外的执法机构上奏死罪决案单,在冬至前进行,由会审决断。

  正统元年,下令重罪犯三次覆奏以后,仍请求给予驾帖,交付锦衣卫的监刑官,由其领校尉到法司,带囚徒赴刑场处决。

  又有规定,临处决的罪囚如果喊冤,值守登闻鼓的给事中将状子密封上奏,而在校尉手上批字,让其乘车赶赴刑场,暂停行刑。

  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因罪囚廖鹏父子和王钦、陶杰等颇有宫内人物帮忙,害怕皇上不能决断,于是进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成后,等到驾帖来已经是中午,犯人击登闻鼓仍要接受他的诉词,待报到宫中快到未申之时了,等再请示按原判执行,时间已过酉时,这很不符合在刑场处决,以示众人抛弃的精神。

  请求从今以后处决犯人,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应允。

  七年,定下规则,重罪犯有冤情,家属在其处决前一天击登闻鼓,第二天午时前下达结论,过午时即行刑,不再回奏。

  南京处决罪囚,则没有刑科覆奏之例。

  弘治十八年,南刑部上奏三个拟立即处决的案犯,大理寺已审查通过,皇上将其下达法司讨论,法司上奏说:“在京的重罪犯,间或有立即处决的,审查通过后奏请,到刑科三覆奏之后,还有蒙恩典仍旧叫监禁等候会审的。

  南京没有覆奏之例,请求等秋后审判完毕,分类上奏待皇上定夺。

  若有罪大恶极,难依常例报批的,另写奏章请旨处决,书写成诏令。”皇帝下诏认可。

  各省处决囚犯,永乐元年有定制,有百人以上的死囚,皇帝派御史监督审判执行。

  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遣监督审判处决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所在地,限期向皇帝复命。

  凡遇到大庆典和灾荒年都要大赦天下,然而赦罪分常赦、不赦和特赦三种。

  犯十恶罪及明知故犯的不赦。

  律文规定:“赦免出狱以临时定罪名,特赦免罪或降等减刑从轻处理的,不在此例。”十恶之中,不睦之睪又在遇赦原宥条例内,这是不赦者也得赦。

  若传旨施行赦免,不另定罪名的,则仍依常赦和不赦的法律办理。

  从仁宗开始订立三十五条赦令,都是杨士奇代为起草的。

  其条令完全废除了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嗣君都遵从它。

  凡是不便于民众的先朝法规,都援引先君的遣诏或登极诏革除。

  凡是将被赦前的事情当罪行告发别人犯罪的,用所告之罪反判惩治他。

  弘治元年,有名叫吕梁山的小民等四人,犯偷窃抢劫杀人罪被判死刑,遇大赦,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将他们免死戍边,皇帝特下命令依法斩决。

  世宗虽然屡屡下令停刑,却对于不能赦免的更加谨慎。

  朝廷大臣多次援引赦令,请求原宥在“议大礼”要案中犯事和进言的诸臣,皇帝愈加坚持不允许。

  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辖惨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发配到长城以北,皇帝却专门下令按诏书赦免,反而责备王廷相等违诏。

  四十一年,三殿落成,群臣请求颁发大赦令。

  皇帝说:“赦免是小人的庆幸。”不答应。

  穆宗即位皇恩浩荡,苦役流放的人犯即使已到发配地,都允许释放返回,那些地方是诸臣被贬谪的流放地。

  明朝一代的刑法大概总述于下。

  太祖开国之初,以元末官吏贪婪为戒,以重法严厉惩治贪赃官吏,将各司犯法者名单张贴在申明亭里,以示警戒。

  又命令刑部,凡是官吏犯贪赃罪的,先宽宥复职,将其遇错书写在家门上,令其自我反省。

  坚持不改的,依法论罪。

  皇帝多次颁发犯谕、戒谕和榜谕,都以刑罚垂示,布告天下。

  到十八年写成《大诰》,作序道:“各职官有敢不急公事而务私事者,一定要穷究其原委并办其罪。”所惩治的犯三《诰》所列凌迟、砍头示众、灭族之罪者,至少千百人,弃市以下罪犯数以万计。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切断手指表示坚决不做官,苏州人才姚润和王谟被官府征召而不到任,全都诛杀而没收其家产,亲属为奴。

  “天下士大夫不为君用”的罪名由此而设。

  其《三编》稍为宽容些,然而其所记载的进士、监生的罪名繁多,从一犯到四犯的仍有三百六十四人。

  幸丽都没有处死,大都戴着斩罪还职做事。

  推究京官和地方官贪污的起源,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死罪之首。

  郭桓,是户部侍郎。

  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郭桓同伙牟利,自六部的左右侍郎以下一律处死,脏银七百万两,犯官供词牵连直隶省诸官吏,拘捕处死者数万人。

  核查赃款窝藏之处遍天下,民间的中等人家大抵都因此破产。

  当时的人全都归咎于御史余敏和丁廷举。

  有人以此进言,皇帝于是亲手写诏书列数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审刑昊庸等人以极刑,以压天下之怨,说:“朕下诏主管官员查处奸邪,不料又生奸邪扰害我百姓,今后犯此罪者遇赦也不宽宥。”在此案之前十五年,空印之案发。

  每年布政司和府州县官吏要到卢部验核钱粮、军需诸事,因为路逮,预备盖有官印的空白文书,遇到户部驳回原拟钱物数即改写在空印文书内,习以为常。

  等到此事泄露,皇帝怀疑其中有人干坏事,大怒,诸长吏判处死刑,副职打一百棍发配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申诉冤情,又杖责一顿发配戍边。

  以上两案所杀的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

  而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受株连被处死者将近四万。

  然而有时也根据国家大体,有所宽赦。

  沅陵知县张杰犯罪罚输作,自言其母贺氏,在元末乱世而守节,目前年老无人赡养。

  皇帝说这可以激励风俗,特别赦免了他,给他俸禄,使其能对母亲养老送终。

  给事中彭与民犯法被拘捕,其父为他上表诉说哀情。

  皇上立即释放了他,而且还赦免了同案被抓的十七人。

  有一个死囚犯,其妻妾来诉说丈夫的冤枉,法司请求将其妻妾黥面。

  皇帝认为妻妾为丈夫申诉,是其职分,不治她们的罪。

  都察院判处二十四人死刑,皇帝命令群臣审讯,发现有蒙冤的,减少了几个死囚。

  真州有十八个小民图谋不轨,全部处死,而释放了那些母子当连坐的人。

  任用峻刻官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之辈,后来大都因得罪处死。

  皇帝也多次发布仁慈之言,不愿意纯用刑罚。

  曾经到郊外祭坛巡行,皇太子跟着他,他指着路旁的荆棘说:“古代用这个作鞭扑的刑具,取其能去风,即使有寒也不伤人性仑。”尚书开济提议将法网定得更密,皇帝告谕他:“竭泽而渔,祸害到秧鱼子;焚林打猎,祸及小鹿幼乌。

  法网太精巧太致密,小民如何能自我保全?”开济惭愧地赔罪。

  参政杨宪提议加重法律的处罚,皇帝说:“在苛重的法典下求生,好比到铁锅里寻鱼,要想活命很难。”御史中丞陈宁说:“刑法严峻则人们不轻易触犯,官吏明察则下面没有隐情。”太祖说:“不是这样。

  古人制定刑法用来防治邪恶,保护良善,所以唐、虞之世,只是在犯法者衣冠上画图或让其换穿特制的服装,民众就不去犯法了。

  秦代有锥凿头顶、抽取肋骨的刑罚,灭夷三族的制度而监狱多得成了集市,天下人怨声载道,终于反叛。

  没听说用商鞅、韩非之法,而可以达到尧舜之治的。”陈宁惭愧地退下去。

  皇帝又曾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滋养人民的粱肉;刑罚,是惩戒恶人的药石。

  舍弃仁义而光用刑罚,这是用药石来养人,能算好办法吗?”大致太祖之意,当是加重法典以惩戒一时,而酌取适中以垂示后世,所以猛烈的整治和宽仁的恩诏相辅相存,不曾偏废一方。

  建文帝继承法统,重文治,特别用心于以仁义教化人民。

  元年,刑部上报的罪囚,和太祖时代相比减去十分之三。

  成祖兴起平定动乱之师,将忠臣全都指控为奸党,处理重的加以诛灭全族、掘墓,妻子儿女发遣到浣衣局或教坊司,亲族被贬谪戍边,戍边者死一个由族内补一个,到隆庆、万历年间还有勾补不绝的。

  将违抗者都杀戮干净之后,怕人私下议论,对于批评意见非常仇恨。

  山阳人丁锰揭发其乡人有诽谤言论,结果判罪数十人。

  法司逢迎皇上的旨意,说丁钮有才可用,皇帝立即封他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再次重申诽谤禁令。

  陈瑛、吕震、纪纲等人先后掌权,专以刻薄严酷而深受宠幸。

  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人多无罪而被处死。

  不过皇帝心里也知道苛法的弊端,问或表示宽大。

  有一个千户将桐油灌进皮鞭中行刑,刑部判处他杖刑,皇帝下令同时罢他的官。

  法司上奏某人行骗冒支了官粮,皇帝下令立即杀掉,刑部为此而再奏,皇帝说:“这是朕一时愤怒之举,错了,还是依法处理。

  从今以后,罪案都五次覆奏纔作决定。”到仁宗时,仁宗天性十分仁犀,刚即位,就对金纯、刘观说:“诸位都是国家大臣,如果朕在掌握法律上有失偏颇,你们得重新上奏,朕是不会以从善为难的。”又将学士杨士奇、杨荣和金幼孜召至坐榻前,告谕他们:“近年法司滥用刑罚,朕哪会不知道。

  其所拟的大逆不道罪,往往出于玩弄文字罗织罪名,先帝几次严厉地告诫过,所以死囚必须四五次覆奏纔决定。

  而法司一点不在意这些,甘心作酷吏毫不惭愧。

  从今以后凡是审重罪犯,你们三人必须前去共同议定,有冤情的即使是小冤,一定要报来朕处治。”洪熙元年二月,皇帝对都御史刘观和大理卿虞谦说:“以前,法司以诬陷人罪作为事功。

  谁要有片言只语涉及国事,就判成诽谤罪,身家破灭,没法再论理。

  最近几个月此风复萌。

  治国之道,所急的事是征求言论,所忧的事是忌讳言论,怎么能禁止非议呢?”又对杨士奇等人说:“此事必须以诏书形式下达。”于是杨士奇禀承圣旨,将仁宗的话写入己丑日的诏书,说:“如果朕一时过于嫉恶,在法律之外使用籍没以及凌迟之刑,法司应再三坚持上奏反对,三次上奏不应允,奏五次,五次上奏不应允,同三公及大臣一起坚持上奏反对,一定要得到应允纔罢休,作为永远的定制。

  文武官员亦不得暴酷用抽打背部等刑,以及擅用宫刑绝人后嗣。

  自行间割者以不孝论处。

  除谋反和大逆罪以外,其它罪犯只处罚当事人本身,不要都用连坐法。

  被人告称诽谤者不治罪。”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仁恩遍布,天下融洽。

  童宗继承皇位,仁惠政策更多。

  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一猗姓人妻子王骨都杀夫的冤案,皇帝严厉斥责刑官,尚书金纯等人为此谢罪,纔算了结。

  义勇军士合群儿等九人被人诬陷焉强盗,判处斩刑,家人擎登闻鼓申诉冤情。

  经复查确实不是强盗,宣宗下令释放合群儿等九人,而严厉责备都御史刘观。

  其后每当上奏罪囚时,皇帝都神色惨然,御膳也不吃。

  有时用手撤去案牍,对左右侍官说:“告诉刑官,稍缓和些用刑。”一天,皇帝驾临文华殿与群臣谈论古代的肉刑,侍臣说:“汉代废除肉刑后,人们就轻于犯法了。”皇帝说:“这是由于教化的原因,和肉刑的有无有什么关系。

  舜时的法律有流放、宽宥和纳钱赎罪,而浑敦等四凶的罪不过判死刑和流放。

  可见当时遭受肉刑的,一定是重罪犯,不滥施肉刑。

  何况汉代接续于秦代的暴政之后,挟藏书籍有法律制裁,若一概使用肉刑,受伤害的人就会很多。”次年着《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专写慎用刑法。

  武进伯朱冕说:“最近派舍人林宽等押送罪囚一百一十七人戍役边防,到达目的地的只有五十人,其它的都死在路上。”皇帝发怒,命令法司彻底追究此事。

  每年宣宗都要下达宽赦令,审阅罪案时多次决断释放,有一次释放三千人。

  他告谕刑官说:“我担心他们死在监狱里,所以宽赦了他们,这不是常规。”当时,官吏交纳五十石或一百石米,就可以赎杂犯死罪,军人百姓交米减少十分之二。

  发配到各个边防卫所的交米十二石,发配辽东的交二十石。

  这种赎罪定额和常例相比太轻,而惟独对贪脏的官吏处罚严厉。

  皇帝下令贪赃的文职官吏一律依法判罪。

  因此刑罚虽轻,而贪污风气亦不十分炽烈。

  不过明代法制重在诛杀结党之人。

  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缴官粮,御史何楚英诬告他收受金钱

  诸官员明明知道夏迪冤枉,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陈述事实。

  夏迪终于被发充驿站服役,忧愤而死。

  即使皇帝如此宽仁,而大臣还是有冤死的,这是立法的弊病。

  英宗以后,仁、宣时期的宽容政策衰微。

  正统初年,三杨主持国政,尚能恪守祖法,禁此京城内外官员罗织罪名判案。

  刑部尚书魏源因为旱灾将疑案奏上,请求皇帝命令各巡抚复审罪囚。

  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没有巡抚的地方指派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也禀奏疑案,全部复审。

  御史陈祚说:“法司判案,多违反规定的律条,专事严法峻刻。

  如户部侍郎昊玺检举淫行主事吴軏,应判贡举人才不当罪,部根据奏事有规避的律条,判处昊軏斩刑。

  到昊軏自缢死后,监狱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递减的条例,却用做不应做的事的法律从重处罚,一律予以杖责。

  摧求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祖宗防范十分周密,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轻就重,这不是广布圣朝仁厚的办法。

  今后有滥用重罪律条的,请求以变乱成法论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并为此申明警戒。

  到六年,王振开始扰乱朝政,几次侮辱朝廷大臣,刑律大乱。

  侍讲刘球将情况写成十条上奏,奏书中说:“上天降下灾祸,多因感于刑罚不恰当。

  宜完全听凭法司处理有关事情,发现有徇私处理不当的再辨他的罪。

  即使下面有所触忤,如汉代犯惊扰皇帝出行和盗环两案,也应当听从张释之的书面奏语而处理。”皇帝不能采用这个意见。

  而刘球因这一奏疏触怒王振,被害死在监狱里。

  但是当时各种酷虐的事件,大抵都是王振干的,而皇帝内心很宽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上报斗殴杀人之类罪囚一百多人,请求皇帝宽宥,诏令一律减死罪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阳谷主簿马彦斌犯罪应处斩刑,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而死。

  皇帝因而对马彦斌进行特别赦免,将马震充军到边防卫所。

  大理少卿薛管说:“法司拟定欲发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时,多加上自己的意见,变动了法律的含义。”皇帝下诏,法官判案,一律依律令执行,不许妄加己说。

  六年,因出现灾异而复审京城内外的罪案,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

  天顺年间,奉旨办理的案件激增,三法司和锦衣卫的监狱里有许多拘押未判的囚徒,狱吏往往以泄露案情捞取好处。

  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的意见,枉杀王文、于谦等人。

  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又以假撰制书的罪名,使徐有贞被判了斩刑。

  从这以后,锦衣校尉到处出现,全国惊恐不安。

  然而在霜降以后复审罪囚的办法,实际上从天顺时开始。

  到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请求按天顺时的方法办,皇帝下令实行。

  罪案报上来,皇帝把那些可矜悯和可质疑的囚犯检出杖责,免其死罪发配戍边。

  后来代代奉行,人们得以沾沐法外之恩。

  宪宗初即位,命令三法司:“朝廷内外文武百官除贪赃罪以外,有记录在官府的罪名,一律洗除。”其后每年都以此为常例。

  十年,正要处决犯人的时候,冬至节快到了,特下命令过节后再处决。

  不久给事中又说,冬至以后行剁不合适,于是下韶等到来年冬月再行刑。

  山西巡抚何乔新检举拖延判决的愈事尚敬和刘源,于是说:“凡是二司不予了断的案件,拖延达半年以上的,都应当奏请拘押有关官吏问罪。”皇帝说:“审理罪案是大事,《周书》记载:‘要犯,对其判罪要反复考虑五六天到十天’,只是就案子详情不明者而言的。

  一旦查明实情,就应马上判决。

  无罪而拘禁,往往死在监狱中,这是刑官杀了他们。

  所以法律上专门写有延误拘禁罪囚的条文。

  命将何乔新的奏章,在天下公布实行。”又定下制度,官吏若是将脏物证据没有核实的盗贼和人命死伤没有经过查验的人定罪,擅自施加重刑导致囚徒死在狱中的,经审查清楚有无故失,不分军民在职官员,一律按酷刑事例论处,削职为民。

  侍郎杨宣的妻子凶悍而好妒忌,杀死了十几个婢女,刑部打算比照命妇合坐的律文论处,皇帝特别下令杖责五十下。

  当时皇帝多辅政之臣,而尤其慎用刑罚,判断失当的仅仅一二个案件。

  皇帝曾要处死一个囚犯,不准大臣核奏。

  御史方佑还是为那个囚犯进言请求,触怒皇帝,杖责了方佑并贬了他的官。

  吉安知府许聪有罪,宦官黄高唆使法司判其斩刑。

  给事中自昂以未经复核为由向皇上请求不可斩,皇上不听,终究趁黑夜斩了许聪。

  孝宗初即位,就赦免应处决的死囚犯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刘概因犯妖言惑众罪判处斩刑,由于王恕的谏诤,得以长期拘禁。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审判大案时,有忤圣旨,此案许久不能判决。

  一次皇帝与刘大夏谈话提起它,刘大夏回答说:“人臣用执法来效忠皇上,闵珪的行为不足为怪。”皇帝问道:“你说说自古以来,君臣之间有这等事吗?”刘大夏回答:“臣小时候读《孟子》,读到有这样的话: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逮捕了他。

  闵珪坚持那样做,不可深加责怪。”皇帝点点头。

  第二天发下条文,于是按闵珪所拟之罪办。

  孝宗先后任命的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和闵珪都是执掌刑法平正的官,全国一致称颂他们的仁德。

  正德五年,会审重罪犯,有两人得以减免死罪。

  当时滥判的冤犯塞满监狱,李东阳等藉风霾天象向皇帝进言,皇帝特许宽恤罪因。

  而执法官害怕触怒刘瑾,上奏的只有这二人。

  后又在市曹执行流寇趟锤等人的肢解之刑,当众剥去六个为首者的人皮。

  法司上陈祖训对此有禁条,皇帝不听。

  不久用这些人皮制成鞍鉴,皇帝每每用以骑乘。

  对直言之臣处以廷杖,也是武宗朝最为厉害。

  世宗即位七个月后,因日精门发生火灾,于是疏理冤案,下令再审被判处死缓的三十八个人,而寥鹏、王辙、齐佐等也在其中。

  给事中李复礼等进言:“廖鹏等人是江彬、钱宁集团的成员,按王法必须诛杀。”于是又下令仍旧监禁他们,后来这些人相继伏法。

  自从杖责争大礼的人以后,于是极大地挫损了朝廷诸臣。

  六年,命令张璁、桂萼、方献夫代管三法司,改判李福达的案子,打算将马录以奸党论罪。

  杨一清极力为马录辩护,于是判马录戍边,而连坐一共被判罪的达四十多人。

  张璁等将这些看作自己的功劳,因此请求皇帝编《钦明大狱录》颁布昭示天下。

  这椿案子所判的人,大抵都是张璁等三人平常嫌恶的人。

  皇帝拿祖宗之法,供给得势大臣排斥陷害无辜,而毫不觉察。

  八年,京城平民张福杀害母亲,却指控是张柱杀的,刑部郎中魏应召复审弄清了寅情。

  而皇帝因为张柱是武宗皇后的家仆,有意要枉法杀他,命令侍郎许赞完全推翻判案词,将都御史熊浃和魏应召打入大牢。

  自此以后,猜忌愈来愈厉害,冤判滥判的人很多,虽然问或下宽恤之令,而主旨苛刻。

  世宗曾经告谕辅臣:“近来连年因灾异减免刑罚,现在又值刑科三次覆奏请旨。

  朕考虑到死刑是大事,想把偷盗陵墓、宫殿等物和打骂父母大伤伦理的罪犯处决掉,剩下的叫法司再行审理,与你们一起判定,要慎重又慎重。”当时人们都认为合于大体。

  过了几年,大理寺奉诏上报经商议应减死罪的囚徒。

  皇帝说所有这些囚犯都不可赦罪,大理寺是假藉皇恩旧例而放纵奸邪,破坏法律,故将寺丞以下的官员罢官的罢官,降职的降职各有差等。

  自从九年举行秋谢醮免于处决犯人以后,或者因吉祥的征兆,或者因郊祀遍祭天神,每年都举行停刑的法典。

  但是多次向执法官发怒,责怪他们,认为他们不按时上奏罪囚请旨,以致迫近冬至,这是抛弃大义而责恩典。

  于是削去刑部尚书昊山的职务,降级调用刑科给事中刘二畏等。

  世宗中期更加放纵于诛杀,连宰辅夏言也不能幸免。

  到三十七年,纔颁布手谕,说:“地方长官不尽得人心,纵情逞威风。

  湖广年幼小民吴一魁家两条人命枉死于刑罚,母亲又被逮捕,情况急迫无处控诉,从万里之外来京鸣冤。

  以此推之,蒙冤受屈的人不知有多少。

  你们这些人应赶紧体察朕的心思,加意怜恤他们。

  此令仍通告天下,让人们都知道。”这个诏令,有了恻隐哀痛之心。

  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怒世宗,刑部判他死罪。

  世宗保留此奏章不下达,海瑞得以长期监禁。

  穆宗即位后,徐阶根据世宗生前的意愿写成遗诏,让所有被斥逐的大臣都返回京城,抚恤死亡者,释放被拘押者。

  读到此遗韶的人没有不叹息的。

  万历初年的冬月,皇帝再三下诏停刑。

  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又传旨:“奉太后之命,大婚期快到了,命令内阁大臣在第三次覆奏罪犯的奏章上,拟写免刑的圣旨。”张居正说:“按祖宗的旧法,凡审查明确的死囚犯,依法处死。

  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为斋戒祭天神,纔有暂免处决罪囚的命令。

  至于有时根据御笔所勾的罪犯,酌情提取一部分犯人处决,这只是近年来姑息罪犯的弊病,不合旧制。

  臣等详细查阅了各个囚犯的罪状,都是些灭绝天理、伤败人伦的行为,圣母只看见犯罪者被判处死刑而可怜,而不知道被他们所戕害的人都含冤积愤于黄泉,如果不彻底洗他们的哀痛,那么怨恨之气就会上街云霄,破坏天界的祥和,这样造成的伤害就会更多。

  假使现在不行刑,年复一年,犯人充满了监狱,既浪费关押的费用,又违背了国家大典,与政治的主旨也大不相合。”给事中严用和等亦赞同张居正的意见。

  皇帝下诏允许张居正的请求。

  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帝时期忠臣的不同姓亲属。

  皇帝下令除齐泰、黄子澄以钋,方孝孺等受连累的查验后都予豁免。

  皇帝性格仁柔,而惟独厌恶进言的人。

  从十二年至三十四年,朝廷内外官员被处以杖刑、发配戍边或削职为民的达一百四十人。

  后来皇帝不再上朝理事,罕用刑杀,死囚屡屡停留于监狱或免于处决。

  天启年问,酷刑很多,另有记述,这里不详论。

  庄烈帝即位,诛杀了魏忠贤。

  崇祯二年,钦定叛逆罪一共六等,天下称快。

  然而这时承接神宗纲纪废弛、熹宗办事昏乱之后,厉行综合治理,用刑相当峻急,大臣也有许多被打入大牢的。

  六年冬处决死囚,皇帝穿着白色丧服驾临建极殿,召集合臣最后再商榷一下,而温体仁不为任何人平反。

  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到任七天,城就被攻陷,因而犯下死罪。

  皇帝内心怜悯他,温体仁却不予挽救。

  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上书救郑三俊,于是说:“自从皇上即位统治天下以来,遭受红笔判状判刑的臣子已达数干人,监狱都塞满了。

  即使判得合情合法,尚属可怜,何况在威严之下瑟瑟发抖而招供的人呢。

  有的顺i随其定案而不加挽回,有的揣摩皇上意旨而没有补救,株连牵引的人,九死一生,这哪里是圣人体恤用刑的精神呢。”皇帝不能采纳他的意见。

  当年冬天,因为彗星出现而停刑。

  有事关边疆失利、盗窃官府钱粮、剿灭敌寇失利的案件,命令刑部在五天内审判结案。

  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处决死囚犯,正要将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理等十五人处斩,忽见宦官本清奉持皇帝诏命飞驰而来,免去了他们的死罪,于是释放了十一人。

  第二天,魏景琦回奏行刑情况,被皇帝责怪,打入锦衣卫监狱。

  大概皇帝因为罪囚中有人喊冤,命令暂停行刑,重新审理请旨,而魏景琦仓猝之间没辨清楚,所以得罪。

  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监狱,说:“狱中文武囚臣达到一百四十多个,令人十分痛心。”皇上不予回复。

  当时国事越来越紧急,只是利用严刑峻法来约束群臣,群臣自己补救过失都来不及,而终究不能挽救朝廷的衰乱而灭亡。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历史。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修纂时间之久、用力之勤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